问题 | 房产证有了房还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落实房产证后,通常而言是没有理由要求退还房屋的。当完成房产转让登记的相关程序获取房产证后,买方与卖方在房屋购买协议中的所有权利以及义务便已全部履行完成(这并不影响协议内各项结清和清理条款的法律效力),由此一来,该协议即告终止。并且,除非出现了协议无效或者可被撤销的特殊状况,否则在此基础上要求暂时退回房屋是不被允许的。在房产证注册成功以后,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完成了完整的变动过程。除非双方在合约中有明确规定,否则多数情况下,买方是没有资格提出退房需求的。假如卖方已经为了买方全面办理好了房产证,但出于协助买方购得房产的考虑,卖方可能须垫付资金,且如果在合约中有规定若买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款项的责任义务,那么卖方是有权提出解除合约,请求买方退回房屋并承担因此带来的相应经济损失的。
在遇到以上情况时,需要双方共同前往房地产发证机关,进行房产证的过户或者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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