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期房中途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购买者是享有撤销购房的权利的。具体而言,以下是指明了此类情况的九种可能性:首先,如果商住房的买卖条约与最初的预订书内容产生冲突,那么购买者便可以拒绝签署这个违背他们意愿的协议,同时也可以要求返还其预先支付的定金;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和证明,那么他/她所起草的合同便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它可能被视为非法交易,这时购买者就有权考虑退房;再次,当开发商擅自改变计划或者规定时,购买者仍具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他们可以依据此要求解除此份合同,并且可以向开发者追偿应有的赔偿;此外,如果购买者申请的抵押贷款未能得到批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是购买者本身的责任而导致无法签署商住房担保贷款合同,从而使得商业住房的买卖合同无法顺利进行,那么购买者有权请求撤回合同;紧接下来的几个情况分别涉及到卖方在商住房出售之后再申请抵押借款、签约后一房两卖或者先抵押后出售;最后一个情况是关于商住房面积上存在的误差比例,如果误差率超过了法定限制(即绝对值超过3%),那么购买者有权根据法律程序解除合同。另外,如果产品特性或质量存在缺陷或者货物交付出现延迟等问题,购买者同样有权要求撤消合同,并且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赔偿。针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情况,如果出卖方故意隐瞒了事实(即所销售的房屋实际上是通过补偿安置得来的),购买者有权决定退回房屋,并向出卖方寻求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同样地,如果卖方未按照约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购买者也有权选择退回房产并索求违约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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