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放商延期交房可以起诉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尊敬的业主朋友们,当您发现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时,其实是完全可以选择退房的。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日期。如果在指定的交房日期已到之后,我们作为购房者,应当及时向开发商发送《房屋催交通知书》。若在此后的三个月法定期间内,开发商依然未能为您办理交房手续,那么您将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退房。此时,开发商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数归还您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要额外支付这段时间以来产生的活期利息,如果合同中有违约条款约定,开发商还需按照规定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对于业主朋友们来说,如果开发商与您在签订合同之初便约定好了具体的交房日期与相关违约责任,那么开发商如果未能按时履约,那么业主朋友们就可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购房合同,依法实现退房,并且顺利地取回自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而假如合同中未能明确注明违约责任,那么业主朋友们就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开放商发出口头催告函。当三个月的限定期结束之后,如果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的话,业主朋友们便有机可乘,可以顺利解除购房合同,成功退房,并且顺利地取回自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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