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三个月有法律规定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时限的判定,其标准在于出卖方是否于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当购楼者多次发出交房催促后,若出卖方能在三个自然月内,给与合理的解释并履行相应义务,则购楼者有权视具体情况,向出卖方索求赔偿因延期而造成的时间损失。然而,如在这三个月之后,依然未能按时交房,并且出卖方未给出明确、合理的原因解释,那么购楼者便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所有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均应由出卖方自行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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