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归哪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区域的司法机关进行裁决。这一普遍适用的管辖原则即所谓“原告就被告”原则,其具体含义是,当公民向司法机构提起针对特定人(被告)的民事诉讼时,该案需交由被告法定居住地或者其实际居住地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然而,在涉及不动产业纠纷的案例中,此项常规却有例外。此类纠纷的司法判决权限须归属不动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倘若涉及的不动产已完成相关登记程序,那么,登记地将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受到司法管辖权限制。若尚未完成登记,则需依据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司法管辖权的归属。因此,从管辖原则解读,房屋买卖合同并不适用于普通的合同纠纷的管辖方法论,而是根据其具有特殊性,被归类为专属管辖范畴。在此之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第33条做出了特别规定,明确列举了一些案件类型,这些案件的司法主体权限被明确界定为专属管辖。具体包括:1.提起涉及不动产纠纷诉讼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司法机关负责处理;2.在涉及港口作业产生之纠纷的诉讼中,由港口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3.至于因继承遗产引发之纠纷的诉讼案件,应当由被继承人去世时所在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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