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土地租赁合同纷争须遵循专属性裁判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下列几种情况下的争议具备专属性审判权责范畴:因涉及不动产的权益纷争诉诸于司法途径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属区域内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判决;如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利益冲突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应由距离港口最近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对于继承遗产事宜导致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要求,理当由被继承人死亡前所居住的地点或其主要财产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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