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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房二卖司法解释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一房二卖”即行为人为实现同一标的物的交易,竟然分别在一段时间内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将同一独立的房产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方。对于此种情形,我国的相关立法已经做出明确的司法注释,即若卖方实行两次以上的买卖交易,买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请求解除交易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收入,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但仍然因为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方无法顺利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此时买方所提出的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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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0: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