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的“善意取得”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动产的控制者或不动产的名义所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相关物品擅自转让给接收方。
尽管此举措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只要接受方在取得该等财物时确系出于善意,那么他们便可依据相关法规,合法地获得这些商品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类型的物权。 当无权处分之人将物业或动产转让给他人时,原所有人则有权利撤销这一交易并使其恢复原状。 但是,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否则受让人获得房地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将受到保护: 首先,必须确保受让人在获得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其次,此笔交易需以适当的价格进行; 最后,如果所转让的房地产或动产需要依法进行登记,已经完成登记,或是属于无需登记种类的,相应的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当受让人按照上述要求成功取得房地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人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同样地,如果当事人因善意取得而获得其他类型的物权,也应参考和适用以上两个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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