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贷审批通过才签预售合同,是否合法合规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份规范且标准的合同类型,原因在于其通常在商品房预售阶段被签订,此时开发商所出售的房产还处在建设过程中,尚未竣工完成。这类合同主要应用于开发商在销售中心进行商品房预售环节。在签署了这份合同后,开发商将会把合同提交至相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因此,无论是预售合同抑或是最终的正式合同,它们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因此在签署过程中务必谨慎对待。尽管未办理备案登记并不导致合同本身失效,然而若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以备案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则应遵循此约定。如果卖方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私下另行签订买卖合同,即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第三方使用,此类合同仍然视为无效。
此外,如果卖方在未向买方透露房屋已抵押给第三方的情况下,或者在合同签订后,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应损失,并且可以进一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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