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产清零行动乃是法定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以及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和农村区域中的原有村庄基础建筑之上构筑的房屋,以及深入耕种土地以及林业用地等非建设性用途之地所建成的房屋,若其所有权归属未能明确或者存有权属争议,则被视为不予清零之列。 房产清零工作的首要目标在于通过特定时间段的努力,全国所有拥有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证件齐备、产权关系明晰、已经缴纳各类相关费用的房屋均应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流程,并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从而实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的完全清零,并且构建起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 然而,针对涉及到所有权归属不确定或者存在权属纷争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位于耕种土地、林地等非建设性用途之地的房屋,以及权属纠纷尚未解决、违反规划必须予以拆除的房屋,缺乏取得消防部门认定意见、存在重大质量与安全隐患、政府公告已纳入征收或拆迁范围的房屋,均不会采纳实施房产清零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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