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怎么确定公房居住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居住权的确立,需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居住权以存在他人房屋所有权为前提条件,故而无法在自有房屋上设立此类权利; 其次,居住权仅限于特定自然人享有,其被赋予特定的身份属性; 再次,居住权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转移,这一特性进一步强化了其人身依附性; 此外,从时间维度上看,居住权往往具有长期且终生的特征; 最后,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用益物权,其效力与其他类型的财产权利相区分,体现出极高的法律保护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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