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添加一个人名字怎么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添加署名的程序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产权所有者可单独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变更为新的名称。 其次,买卖双方需携手前往同一有资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 此外,也可以先行在具备公正资质的公证机关大厅办理相关公证书,然后再度申请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 另外,在全体共有权人的配合下,集体共同赴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并进行变更工作也是可取的选择。 最后,如果已经持有合法结婚证书,那么无需劳烦上述繁琐环节,可以更加便捷地直接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变更事宜。 需要指出的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由于包括买卖房屋在内的各种原因而申请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手续,应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双方面对面参与。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以下几类,则允许当事人仅凭自己的意愿独自完成申请过程: (一)尚未在任何地方登记的新购置不动产首次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 (二)由于不动产继承、代表亡故者接受赠与而获得所有权权益的; (三)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威决定等行为,直接设立、改变、转让、消除不动产权益的; (四)因为名称、姓氏或自然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请求对其所有权进行及时变更登记的; (五)当不动产遭受灭失或者产权持有人选择自愿放弃其所有权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的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以及(六)请求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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