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职工并不具备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资格。依照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需由雇主单位按照职工年度平均薪资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集中征收,并不容许劳动者自行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责任;对于那些尚未有正式职业岗位的人员来说,无法办理公积金的相关手续。住房公积金,是针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投资企业以及城镇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其在职员工,以及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其在职员工所建立的长期性住房储蓄基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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