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多个维度:
区别一: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变迁以及消除等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该事项是否被记录在法定的不动产登记簿中;反之,动产权利的设立与转变自交付之时起便生效。 区别二: 关于物权设定方式方面,不动产无法自行转让以及设立其他任何权利,这些都必须经过书面对其进行确认; 然而,动产则可自行转让及设定其他权利,无需书面对其进行认证。 区别三: 不动产所有权与其他权利的转让,通常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手法;相较而言,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更多地依赖于交付这个公示方法来彰显其权威性。 区别四: 物权衍生出来的品种也因其客体———物权的属性不同而有所分别。 不动产可以衍生出各种类型的权利,诸如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以及抵押权等等;反观动产,它可以衍生出质权以及留置权这样的权利。 区别五: 涉及到物权纷争时,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相比之下,动产引起的纠纷则主要由基层法院管辖。 区别六: 在对他人权利的限制程度方面,不动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为了自身使用土地的便利,能通过相邻权或者设定地役权的方式来使用他人的土地; 然而,动产却不存在类似的邻接权或者地役权等相关权利。 在物权分类方面,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些内容: 自物权的定义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拥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其与他人物品毫无关系,所以被称为自物权。 他物权则是基于他人所有的物体之上设定的权势。 另外,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将其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皆属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属于动产物权。 然后依据物权是否具备独立性,我们又将其划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例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至于从物权,则必须依靠其它有权威的权利才能存在。 再者,根据人们对于标的物的掌控范围的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所有权展现了对标的物的全方位操控能力;相反,限制物权则限定了人们对某特定部分的标的物进行操控的权限。 最后,针对物权存续时间的长短,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有期限物权以及无期限物权两个类别。 有期限物权是刻有时限的物权,比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而无期限物权则是没有预定存续期限,而是由永久存在的物权,所有权就属于其中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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