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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提取公积金流程
分类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请注意,若员工希望前往所在单位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需要依据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首先,员工应按照规定向其所在单位递交相关申请材料,明确表达提现请求;其次,由该单位经手人亲自持有关文件,前往指定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予以详细填写;
随后,员工需依照规定,携同填写完毕的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前往指定的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银行工作人员会对以上申请进行细致的审核,如审核无误后,则将盖有其部门印章的受理回执和证明材料原件授予给申请人;最后,银行将会按照申请程序,将员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划拨至其个人公积金联名储蓄卡的账户中。
法律依据: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加强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结算账户的提取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经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可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各类银行卡或存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特殊情况下,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应预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向所在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见附表1)并经提取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条
已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个人结算账户无变化的情况下,无需再向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时,有关个人结算账户各栏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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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4: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