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享有永久居住权的意思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女方享有永久居住权是指双方经协商约定女方对于特定住宅永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但对方丧失该住宅所有权后,女方一般也不再享有相应的居住权。
居住权期满的,当事人可以签订新的合同约定居住权,若双方无约定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的含义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居住权的内容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设立居住权的条件 1.设立居住权的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公示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需要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法人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申请人法定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居住权合同(原件); 5.询问记录(现场填写)。 6.特殊情形:(1)不动产有查封的,提供查封机构书面同意的材料。(2)不动产有预告登记的,提供预告登记人书面同意的材料。(3)不动产有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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