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产销售过程中常说的“五证”之一。
预售许可证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没有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禁止开发商企业进行房产预售。 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房产的,若购房者向法院起诉前仍未取得许可证,签署的购房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上述是预售的三个条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就可以按照规定的材料清单相应提交证件及资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开发企业进行预售。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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