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下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出租人拥有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合法权限,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1)未经出租人许可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 (2)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让、转借房屋或者自行调换使用房屋; (3)未经出租人允许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用途; (4)累积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之久; (5)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空置超过六个月; (6)在承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7)恶意损坏房屋设备设施; (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其他可以被收回房屋的情形。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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