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合同应如何中止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解除租赁协议需经双方共同商议达成一致共识。
通常而言,无论是出租方或是承租方均不可任意单方面终止协议。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双方都拥有提前解除协议的权限。 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承租方尤其需要了解出租方提出提前解约所需满足的条件或原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租赁屋予以转租、转让或者借予他人使用; 2、承租方以租赁房产进行非法行为,损害广大公众利益; 3、承租方向违约,长期拖欠租金以及水电气等各项杂费累积达到六个月之久; 4、承租方违反合同条款,未经出租方允许便擅自更改租赁房产用途; 5、承租方故意破坏租赁房产及其内设设备设施并拒绝修复及赔偿; 6、出租方因为事前无法预计的事项导致不得不收回自行居住的租赁房产; 7、出租的租赁房产因为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坏,直接危及居住者的生命安全,并由房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要求进行重建。 在此特别提醒,租赁协议期满之后并不意味着业主有权不受限制地享有优先续约权。 或许存在的优先续约情况如下: 1、租赁协议期满后能够优先续约仅限于双方在租赁协议中对此有所明确约定; 2、若未进行约定,那么法律就很难对出租方施加强制力。 尽管优先续租权在同等条件下的租赁协议成立上确实占据了优先权或优先进位地位,但是这只是基于民法相关法律关系中的公正原则所衍生出的法律权利,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3、出租房产时所签订的实际上也是房屋租赁协议,虽暂时转让了租赁房产的使用权,但实际上所有权仍然掌握在房主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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