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性房地产折旧从何时起开始计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次月起,将对投资性房地产予以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其核心定义在于为获取租金、实现资本增值甚至兼顾二者所持有之房地产业。 在本文中,我们主要探讨投资性房地产的以下几类范畴: 1、已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这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形式花费的土地使用权限,其中包括自行开发完成之后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必须由企业通过出让或者转让等合法途径取得; 其次,必须以经营租赁方式进行出租。 2、拥有并计划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此类指企业已经获得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经出租的建筑物。 这是指具有企业独有产权的、并且是以经营租赁形式出租出去的建筑物,其中包括在自己建设或者开发活动完成之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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