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不动产租赁合约纠纷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包含了如下核心要点:
首先是出租人方面的违约行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完整地提供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供租户使用的话,那么他需要向租户支付违约金作为弥补; 此外,若因其过失导致租户遭受任何经济或非物质上的损失,亦应负责全额赔偿。 其次是租户方面的违约行为,他们若未能按照相应规定如期缴纳租金,除了需要补交欠款之外,同时还要承担额外的违约金负担。 另外,如果租户拖欠租金时间超过一定的期限(对于私房租赁而言这个期限通常为六个月),出租人便有权利无故解约。 再次,无论是出租人还是租户,只要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履约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条款的情形时,都必须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相应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部分,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设定一方违约后所需向对方支付的罚金金额或因为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数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不过,如果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话,人民法院或者由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调整。 最后,为了避免类似违约金约定的情况发生,实践中应当注意界定延迟履行条件,明确违约后果,确保日后行为可执行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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