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租房退租赔钱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提前结束住房期限被视为违约行为,租赁方需按照约定向出租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然而,如果该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租赁者便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例如: 由于非租赁方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或灾害等因素,使得所租赁物业的局部或整体遭遇毁损或丧失,租赁者有权申请降低租金;当此种状况已严重影响到合约的履行目的时,租赁者亦可选择解除合同。 对于提前终止租约的问题,租赁者对出租方也可能会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 若您预提出租,出租方将在短期内难以寻觅新的租户,从而使其房产处于长期闲置状态,进而产生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因此,租赁者在提前终止租约时,确实有必要向出租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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