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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5年广州公租房建在哪个区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解答
律师解析:
公共租赁住宅乃由国家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多元化的社会主体透过新建、收购或其他适当途径筹集住房资源,专为中低收入阶层服务而建设的保障性住宅项目,对于构建完善的全国性住房保障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此类住宅并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益组织所持有,以相对低于市场价格或符合承租者经济承受力之价位,向新进就业员工以及众多新型大学生群体出租。
此外,一部分从外地迁移至城市工作的居民也同样能够享受到此类保障性住房的服务。
对于具备城镇户籍且处于中等偏下收入水平的住房困难家庭而言,申请获取公共租赁住宅的保障资格时,原则上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
在此过程中,申请家庭需推举出一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剩余的家庭成员则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对于已达到成年年龄且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可以独自提出申请;
对于明明失去家长且已超过十六岁,但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来说,同样可以独立申请。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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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7: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