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原先的承租方无任何异议地在相同且公平的条款基础上,拥有优先于其他潜在承租人与出租方签署新租赁合同的权益; 其次,优先承租权更多的来自于租赁合同双方所达成的明确共识或协议,例如,在这份合同到期后,倘若甲方决定继续将该房屋出租,那么乙方便有权在过往相同且公正的基础上优先获取这一机会,也就是说,只有当合同中明确记载时,承租方才能享受这一权益,若无相应条款,则承租方不能享有此项权益。 此外,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需要存在一个合法且生效的租赁合同联系关系,因为无效或不规范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显然无法享受到优先承租权的保护; 再者,若出租方已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即使承租人仍然希望续约,也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因为此时出租人已经有了新的租户; 最后,承租人需满足与之前相同且公正的条件,对于这些条款的具象解读,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优先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区别。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期限结束前,承租人能保持其在相同且公允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而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在出售之前提前合理的时间告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能够有平等的机会去选择是否愿意购买。 然而,在房屋按份共有状况下,各共有人都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出租人有意将房屋售予亲近的亲人等特殊情况,则不适用于上述规则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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