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被收回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公共租赁房屋的回收条件如下:
(一)如存在将所租赁公共住房进行转借、转租或擅自调动居住者的情况; (二)改变所租赁公共住房用途的行为; (三)对所租赁公共住房进行破坏或擅自装修且不肯复原的现象; (四)若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以及(五)没有充分理由且连续六个月以上对公共租赁住房处于闲置状态。 另外,工业用房的回收条件也与上述相似,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在将所租赁公共住房进行转借、转租或擅自调动居住者的情形; (二)改变所租赁公共住房用途的行为; (三)对所租赁公共住房进行破坏或擅自装修且不肯复原的现象; (四)若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以及(五)没有充足理由且连续六个月以上对公共租赁住房处于闲置状态。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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