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屋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有:享有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进行修缮和维护及经出租人同意收取租金等权利;享有保管房屋,不得设定抵押负担,承担日常管理和维修费用,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与届满返还房屋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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