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形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逾期支付租金的。 以下情形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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