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和总包纠纷哪个部门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购买房产过程中屡见不鲜的矛盾争议,作为消费者,许多人士或许并不清楚应当求助于何种政府职能机构以解决相应问题。
在此,将以简洁明了的方式为各位解答关于此类问题的由来以及如何寻求适当的帮助。 当涉及到购买房产引发的争议需要通过民事法律程序加以解决之际,通常情况下需要遵循当地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及权限范围。 然而,若涉及到的是有关合约方面的纷争,则通常被视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权的一部分。 因此,明确识别各类争议类型并确立相应的司法管辖权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按照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初审阶段的全部民事案件具有审理权,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均归其管辖。 据此,对于公民之间发生的普通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则上应交由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和审判。 在审理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之中,依据相关法规,则需要遵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如被告的居所地点与方便进行日常生活的地方存在差异,则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总体来说,若针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应由被告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在处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相关的争议时,我们不可轻易套用通用的管辖规则,必须严格遵守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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