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纠纷卖家挂失房产咋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建议您及时赴当地房管局进行挂失手续的办理,或尽快完成相关证件的补办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类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申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设定抵押权等事项,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单独提出申请:(1)未曾登记注册过的不动产物权的初次申请; (2)通过继承遗产、受遗赠等方式合法获得不动产物权的转移; (3)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决书,以及由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规章性文件等有关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动议及消亡等问题的合法合规设立和性质变动; (4)当事人的姓名、简称或身份地位发生改变,申请对相应不动产进行变更登记; (5)由于不动产损失或权利拥有者主动放弃权利,申请对其进行注销登记; (6)申请对于错误登记信息的部分进行更正或异议登记处理;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在特定情形下由当事人单方面提出申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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