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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房二卖审判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某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谋求丰厚利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完成之后,竟然还会再次出售同一房产,从而导致购买者无法按约提取到房产,即我们常说的“一房多卖”现象。
对于此类问题,如何进行妥善处理呢?接下来,将详细阐述解决之道。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的购房人享有商品房的所有权。
众所周知,房地产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其所有权的转变需经过严格的登记程序,且以登记为有效要件。
因此,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均已具备合规的获取此商品房所有权资格,其他购买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
然而,若有证据证明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与房屋出卖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通过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则其他购房人有权主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房产。
其次,对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而言,他们依法享有追究商品房出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未完成所有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真正发生转移。
因此,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购买人可向出卖方追责,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利息、赔偿经济损失,甚至可以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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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1: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