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交给哪里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交易过程中,正常情况下,买方往往会选择直接向卖方支付定金,而卖方则有义务向买方出示定金收据以明确已接收对应款项。
为此,买卖双方皆需在定金收据上清楚无误地注明违约责任事宜。 如若买方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其以往缴付的定金将被视为违约金自动丧失; 相反,倘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须按照约定赔偿买方两倍于已缴纳的定金数额。 如遇特殊原因致使买方无法直接向卖方支付定金的状况,则可以考虑委托机构代为转交。 然而,在接受此类委托时,公正机构必须向买方提供卖方授权其收取定金的书面委托文件。 对于买方来说,在收到公正机构提供的该份委托书之后,方能将定金交付至公正机构手中,但同时也需要对公正机构开具的收取定金的收据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其中包含了经手人及公正公司的印章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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