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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了可以退房吗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买卖房屋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且利益重大的决定。
因此,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对已经购买的房产进行撤销的。
当然,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1.卖方未准时、按期交付已出售的房屋。
2.发展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授权文书,从而导致交易合同被判定无效。
3.卖方在未经买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设定好的房屋设计方案。
4.买方在接收房产时没有获得相应的产权证书。
5.买方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从银行取得购房所需的贷款。
6.实际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与预先估计的房屋建筑面积之间的偏差超出了约定的3%的上限。
7.房屋在建筑质量上存在严重缺陷,无法达到安全居住的标准。
8.卖家在未向买方预先告知的情况下,私自将已经销售的房产抵押给了其他人。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有问题,存在欺诈行为。
10.卖家故意隐瞒了房屋属于政府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重要信息。
11.房屋的整体结构形态与设计图上标明的相差甚远或者相关尺寸超出了约定允许的误差范围。
12.因为无法抵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得买方无法实现购买房产的初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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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5:5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