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签,定金能否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已签署购房意向书的商品房之定金退还事宜,需依据特定情形予以具体分析:
1.若在提起诉讼之前,开发商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此种情形下,该份房屋认购书属无效性质,因此,定金理应予以退还; 2.若买方向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的日期与地点均未按时赴约,即构成买方违约行为,定金不应据此予以返还; 反之,若卖方面临将认购房产出售给他人问题以至最终无法实现正式签约,此时亦属于卖方违约范畴,依照法律规定应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3.如果买卖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成功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实践诺言之后,可用于抵扣部分楼款或予以收回; 然而,在双方履行正式购房合同的过程中,若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现象,都应当参照“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的原则执行; 4.若买卖双方皆未触犯上述第一条所述违约行为,只是因为对预售(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条款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从而未能顺利完成签约的话,那么卖方有义务将全部定金原数奉还给买方; 5.假如在正式签约之时,其中一方对购房意向书中所确认的各项条件,包括价格、房间编号和面积在内进行擅自更改,导致签约失败,那么这种行为被视作是违约行为,若是由买方面临违约,那么定金将不会得到返还; 反过来,如果是卖方违约,则须按双倍标准支付定金作为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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