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未交房,购房者能否要求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尚未交付的商品房是否能够退还房款的事宜,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您全额购买的房子,由于房屋本身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而无法交付; 或是交付之后,经过核实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仍不合格; 甚至是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发现存在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居住的质量问题; 抑或是自签署购房合同以来,开发公司未能遵守合同条款,将本该属于您的房产出售给了他人或者擅自为第三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情形时,您都享有取得房产退款的权利。 换句话说,只要您能够证明卖家存在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那么您就可以提出退房的要求,并且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然而,若是仅仅因为个人原因产生反悔心理不想再继续保持这份交易,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退房。 事实上,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然正式生效,在您没有合理的理由情况下选择退房,便是对合同义务的违背,您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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