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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1.在特定情况下,若夫妻中的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出售共有的房地产给第三方,只要该第三方在主观上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代价,同时已经完成了房地产登记,那么该次房屋买卖就被认定为有效,而另一方则无权试图取消此项交易或者收回所售房屋。
2.然而,如果夫妻中的那位擅自出售属于双方共有的房产的人,而且购房者并未能达到善意取得的要求,该房屋买卖就会被视为无效合同。
当夫妇中的一方和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决策时,他们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除非是由于日常生活所需,否则在做出相对重要的决定之前,必须经过互相同意的讨论和协商。
假如其中某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出售房屋,即使他们在此过程中约定了一个合理的价格,并且购入者已经付清了款项,甚至已经提交了申请并成功获得了产权证,但是因为这些条件不能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素,终究还是会被判定为一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使得先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事实上,夫妻中的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共有房产,如果能够满足以下三点要求,就能被视为善意取得:
其一,第三方对此交易抱持真诚且无欺诈之心的态度,不曾和配偶中的一方合谋来侵犯另一方的权益;
其二,购房者确实付出了合理的代价;
最后,购房者已经顺利地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工作。
面临这样的情况,若是由于任何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拥有的物业而导致另一方遭受了经济损失,离婚之时,受害一方完全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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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4: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