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的二手房归谁所有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如果两份相同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皆未办理正式登记手续的话,那么情况将是这样:
在合同有效期内,标的房屋尚未交付,此时两份合同尚属未实际履行之状况,因此应依照签订在先的那份合同作为判定是否优先履行的依据。 换句话说,哪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最早,该方便有权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相应地,也就是谁最先签订了这两份合同中的任意一份,理论上都可享有优先购得房产的权益; (二)同理,倘若两份相同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皆未办理正式登记手续,但是其中有一份合同已经实际交付了标的房产,即已得到了实际履行。 这种实际的履行表达了卖方的真实意愿,并且这种履行方式也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落后了一步,但只要已接收到房产的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实拥有房产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利,他们也就能够顺利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与此前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无关; (三)更为复杂的情形在于,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却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 无论哪一份合同牵涉的房屋已经转移到了买方还是卖方手中,那么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毫无疑问便成为了房产真正的所有者。 为彰显物权变更的严肃性,按照常理来说,任何不动产交易一旦通过过户登记的方式正式确定下来,便可视作物权优于债权的表现。 据此,那些率先完成过户登记步骤的当事方,在所有程序层面所签订的合同都将被视为有效力的存在,至于那些未能办理完正式登记手续的一方,恐怕只剩下追究上游卖房人责任以求赔偿这一条路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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