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约定交房时间未交房,是否构成欺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买卖房屋的交易过程中,若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则其行为将被视作违约而非侵权或欺诈行为。
作为买受方,您有权向卖家书面发出催促通知,并与对方协商设定一个最终的合同履行期限,以期卖方能够尽快履行该项债务。 如果经过3个月以上的催告后,买方仍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此时,买方便可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促使卖方承担其违约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及其他赔偿金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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