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买卖纠纷解决部门有哪些职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行政解决程序。所谓的房屋购买纠纷的行政解决,其含义在于当买卖双方经过商住楼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调解但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甚至在达成了相关协议之后仍然感到不满意时,或者是在当事人直接提出问题要求政府出面主持公道,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
诉讼解决途径。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则是指由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以及其他纠纷参与者的共同参与之下,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纷争。 仲裁解决机制。仲裁,也被称为仲裁,它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然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行政法规,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以确保双方都能受到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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