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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商品房价格欺诈你怎么看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之时,若卖方出现了如下情形之中任何一种,导致合同失效或受到撤销以及解除的处理,购买方皆有权利要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还能够寻求卖方对此作出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购房款额度一倍的赔偿责任:
(1)有意隐藏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或是出示了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以欺瞒买方;
(2)蓄意隐瞒所出售的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权的事实真相;
(3)故意掩盖所销售的房产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是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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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