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当前市场上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已经购买并居住满五年的房产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注意处理:
首先是已经入住超过五年期限的经济适用房。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现可按照当下市场的实际价值进行房产出售,但是在出售之后,务必按照房屋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十向相关部门缴纳综合地价款。 在以市场价出售此类购房者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提供契税完毕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住房转让合同等重要文件,前往房屋所在地区域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过户手续方可生效。 其次,是那些尚不满五年期限的经济适用房。 鉴于现行的政策规定,如该类房屋没有达到五年的居住年限,便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公开出售。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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