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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纠纷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定金具备明确的担保性质,其效力并不仅仅仅限于对支付定金的一方形成约束力,同时对于接受定金一方同样具备约束力。若支付定金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定金将被视为不当得利予以追回;反之,若接受定金一方违反约定,需向购房者支付两倍于定金金额的违约金。例如,假设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房屋的出售方因房屋价格上涨而改变主意,不肯与购房者达成买卖协议,此时便已构成出售方的违约行为。依照定金罚则,售房者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这是不可规避的法律责任。当买卖双方在定金返还问题上产生争议且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可采取法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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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7: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