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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置房要取得房产证才可能出售吗?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拆迁安置房如果具备房产证书,那么自然是可以进行买卖,交易行为与普通商品住宅并无差异。
而对于尚未领取房产证书的拆迁安置房,则需要仔细分析其实际情况。
实际上,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并非一概合法,具体是否合法可参照下列情况加以判断。
通常来讲,拆迁安置房主要分为两类性质的房屋:
首先是在集体土地上由村庄统一规划并建房,安置过程会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人数分配住房面积。
此类房屋仅供农业人口使用,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性质。
因此,大多数此类安置房并不具备房产证书,即便是存在颁发房产证书的情况,通常也是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并缺乏相应司法公信力。
按照现行法规,此类安置房通常禁止上市交易,因此为了保证买卖权益的安全,我们并不推荐购买此类安置房;
其次,随着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部分城市近郊的农村已经转变为城中村,面临着征地和拆迁,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负责划拨土地并修建房屋,属于不完善产权性质的房屋,但可以申办房产证书,并经过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即可实现上市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性质的安置房办理房产证书所需时间较为漫长,且规定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在此基础上,五年之后进行交易时还需要额外缴纳土地出让金。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市场上公示出来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尚未取得产证,或是刚刚取得产证且受限于规定成为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屋。
总之,拆迁安置房的买卖风险性极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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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7: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