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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合同交的意向金,不买能退吗?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法律角度而言,这笔款项并不可称之为定金或预定金。
购买房屋的意向金,准确地说,它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
其含义仅仅代表了买方希望购买房地产权属的意愿,在其尚未产生法律约束力,转变为正式的定金之前,购买者有权随时自主决定是否收回意向金。
首先,我们要了解到购房意向金正是房地产商一种独特的市场销售策略,历经双方商议共同设定,因而并不具备法律效应。
这种策略的初衷在于使买方对于购房形成更加积极的态度,从而承受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
其次,购买者所交付的意向金在日后能够充当部分购房费用,反过来讲,如果购买过程未能顺利进行,那么这笔意向金理应退还至买方手中。
此类意向金并非具有实质性的担保职能,而是在正式签订合同时,表达购买者有意愿购买房地产商所提供的商品住宅,然而此时双方还未针对合同标的、价格以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约定,因此该意向金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若在后续的磋商过程中仍未就主要的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卖方应当向买方全数退还已经支付的诚意金。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出售方以认购、订购或者预订等方式征收定金用于确保商品房买卖合同得以正常订立时,倘若由于任何一方原因未能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按照法定的定金规则予以处理。
然而出现因无法归咎双方的事件引起的商谈失败,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方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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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5:5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