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有贷款能提取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不同情境判断。
1、若用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置房屋后,即便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尚保留部分金额,也是无法进行公积金提取的操作。 当公积金在偿还完毕贷款后依然留存的余额,用户是可以提出申请来提高每月还款额度的。 2、倘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并没有采取公积金提取的措施,而是选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他们同样可以在贷款合同签署满1年后通过办理购房提取的方式,向地方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项或收据等资料来申请提取月供(1年内所偿还的月供金额,不得超出公积金余额)。 3、对于已经成功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再度购买房产的购房者,他们将可依照购房提取的相关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额度将会是去除用来计算贷款额度之后的账户余额。 4、对于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尚未办理还贷提取的购房者,他们有权提取往年可以按照还贷提取的方式却未曾提取的所有额度。 只需填写相应的还贷提取材料即可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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