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话题,首先我们要明确其范围,这其中包括了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以及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给股东之外的第三方当事人两种情况。
1、关于股东间依法互相转让股权的问题,其性质属于股东间的内部事务处理范畴。 依据我国《公司法》相关条例,这类事务的变动只需更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出资证明书等相关档就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这种操作并不需要经过全体会员的决议通过,仅需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到公司及其他各位股东便可。 一旦出现股东间的权益矛盾,此类档便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2、另一方面,当股东欲将手中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者,那么他/她必须获得其余股东过半数的赞同。 同时,该股东还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股东自己的股权转让计划,并请他们在三十天内作出回应。 若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能给出回复或建议,则被视为已经支持该转让意见。 然而,如果有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此次转让,那么反对的股东就有义务提出收购所转让的股份; 若无法进行收购,也应当视作自动同意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经由股东同意转让出去的股权,在相同的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想要行使这一权利,那就需要彼此协商来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 如若协商无果,将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进行购买。 最后,股权转让完成以后,公司股东须及时向工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以便进行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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