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尊敬的员工们,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那就是股权质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而言,这是因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未得到完全偿还的情况下,由于债务人无力承担全部债务,此时股权质权人便享有相应的权利来处置他们持有的股票和股份。 而这些股权或股份则会通过转让交易实现变现,然后再从所得款项中优先得到偿还。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表现在多个层面,包括以下三个重要方面: 第一,股权质权人对涉及出质股权的价值具有比出质人和其他债权人更高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当出现多方存在质押协议的情况时,股权质权人能够优先于其他后位的质权人获得上述股权或股份的偿还; 最后也是尤为关键的一点是,对于出质股权所产生的孳息收益(如股息),股权质权人同样拥有优先的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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