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后实缴义务由谁承担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产生的实际缴纳义务承担事宜,乃是依赖诸多主客观因素决定之结果,其中包括股东在转让股权之时所展现出的出资状况及双方当事人所签署协议中的明文约定等关键因素。以下针对股权转让前后的各种情形进行分析,详述了实缴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通常来讲,在股权发生转让之后,实际缴纳义务便将顺理成章地落在受让人身上,亦即新的公司股东肩负此项重任。 然而,若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之际未能履行或者严重欠缺充分履行其已经承诺的出资义务,且这种情况被受让方所知晓或理性推断出来的话,那么作为股权受让人,他们有责任与原股东共同负担起连带出资义务。 此外,如果在此种情况之下,作为股权的接收方并未察觉到有关事项,那或许实际缴纳义务仍需由原股东继续承担。特别的情况是,如果股权在认缴出资期限尚未结束前就被转让出去,那此时实际缴纳义务可能会随着股权流转而被转交至股权的受让人一侧。总而言之,具体的情形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配套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时参考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以及转让双方之间的协商意见来做出综合判断。以上论述仅为法律层面的通识性规定,如若您在实践中遭遇此类问题或者急需更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不妨寻求专业律师从旁协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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