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
形成名义股东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包括为了符合原公司法律中股东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不符合股东条件(如公务员)、特别的财产和身份安排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相对于实际投资人,如果没有授权同意,名义股东为无权处分。相对于公司及对外,名义股东为有权处分,股份受让人以合理价格依法定程序受让并变更登记,为正常合法取得。 成为公司股东条件: 1.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股东应当是能够从事营利活动的法人;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是其所在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半数以上应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参与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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