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民法典关于合伙人执行事务,是否可请求报酬 |
分类 | 公司经营-合伙联营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合伙企业事务的实行,其本质是指对外界以及内部产生相关经济行为的指导、协调和执行等诸如此类的活动。
作为合伙企业的成员,每一位合伙人都拥有承担并完成合伙事务的权利与义务。 而履行此项职责实质上便是处理他们自身的事务,从而原则性的规定禁止他们以此为由向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作伙伴索要费用或酬金。 然而,当合伙企业事务被委托给特定的某个或多个合伙人进行执行时,这将意味着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涉及的不仅仅是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更包括若干项专业技术及管理才智在内的要求。 因此,在签订合伙合同时,我们可以通过明确设定条款来规定给予这些负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相应的报酬或者激励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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