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和合伙人的区别 |
分类 | 公司经营-合伙联营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在合伙制企业中,每位合伙人均需承担合伙企业所负的所有外在债务连同其无限的清偿责任;然而,对于股东(股份持有者)来说,他们仅需担负起相应的有限责任。
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合伙制企业适用于“合伙企业法”这一法规,而股东则以“公司法”为导向。 再者,由于实际担任的角色和职责的不同,合伙人和股东在资金负担上也有明显区别——前者须依照预先约定的款项履行资金支付义务,后者需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来承担资金投入。 最后,在关于人员进出的规定方面,合伙制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协商成立的,因此当某位合伙人决定离开或者新的投资机会出现时,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批准,并且需要重新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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